理陽律師事務所提供車禍理賠、遺產繼承、債務更生、離婚諮詢台中諮詢律師、法律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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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之內容關係到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為表現債務人之清償意願及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對於更生方案之擬定,債務人得先行根據自身之收入與支出狀況,預先規劃可行之方式,以利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聲請中,迅速履行更生,以獲免責。

更生方案內容

I. 清償的金額
II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式
III.最終清償期

一、清償的金額

債務人所關心更生方案之處,無非以清償金額之確認為最,亦代表債務人究竟可減免多少債務金額,在能力範圍之內清償債務而獲更生。

所謂清償之金額,意旨無擔保(含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可清償成數之金額。

由於減免債權之成數範圍,目前銀行公會尚未為明訂出相關細則,根據銀行局官員表示,成數之決定主要有下列考量:


*總債權(無擔保)金額之多寡

為協助債務人能在其還款能力之範圍內且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原則上,傾向於債權金額愈大,減免債權成數愈多的方向研擬,以迅速收回其債權。

*債務人未來之還款能力

若債務人未來之還款能力有繼續性或反覆性之履行可能,傾向於債權人能獲致最多清償金額之可能性研擬。

*清償時間之長短

清償期之時間愈短,將給予較低之清償金額成數,反之,亦然。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清償方式。
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六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清償方式。

三、最終清償期

清償期限,從更生方案裁定之翌日開始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年,如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最多可以再延長二年也就是八年。

(有關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請詳見:)
債務規劃電子報_更生資訊_已債務協商者可依法聲請更生篇 有關"不可歸責於己"部分。

從債權金額之確認--->>>>--->>乃至清償金額之確定,成數訂定之關鍵點,除由監督人與債務人共同依照債務人債權總金額,生活收支情形,以及將來可否有持續性收入來評估擬定外,最終仍須法官之裁定認可,甚至債權人之同意,此清償金額才有可能合理且可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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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之債務人尚需清償非免責債權之部分

根據債清法第55條規定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此規定表示,當債務人履行完更生方案之際,非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上述規定之非免責債權,債務人仍須有負責清償之責任。顯為債務人無法自行決定清償該債務與否之能力。

對於非免責債權部份,實質上也難獲得債權人之減免,因在債清法更生程序中已減免債務人部份責任後,在債權人已退讓情形之下,有關非免責債權部份,對更生債務人欲減免或免除其債權而言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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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裁定期間, 債務人無自主選擇之權

進入更生程序裁定的債務人是不能自己撤回其更生,若有異議僅可訴以抗告,沒有退路。

根據債清法第12條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根據債清法第11條規定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因此,進入裁定之債務更生人是不能自己撤銷其更生聲請的。對於原本欲聲請更生之債務人,若在裁定期間發現有其他更適合之清償債務方法,是不得自行撤回更生聲請。
若債務人對法官裁定為清算程序有異議者,僅可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抗告,抗告後之裁定,將不得聲請再審。

上述規定表示,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一、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二、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三、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債務人始可依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

若相關債權人有一者不同意,債務人是無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債務人之自主權受到債清法規之嚴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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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清算為債務處理之最後手段

更生法非債務清理萬靈丹,應先了解自身負債問題,熟知債清法利弊得失,遂為最後思考之決定。

在此呼籲欲透過債清法減免債務之債務人,建議先行規劃評估,諮詢專業機構或相關公益法務單位,再行決定是否選擇更生或清算之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以作為進入明年更生期間前之適切準備,畢竟這是無退路之債務清理最後手段。

文章請引用正確出處: 債務規劃電子報發行人 法務 黃先生 同意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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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繼承多少遺產?

[不指定 2010/07/13 16:34 | by henry ]
  按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本法另有規定,係指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權之拋棄,除非繼承人已進行上揭程序外,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不包括之),即當然的歸屬於繼承人所有,繼承人無庸為任何之表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即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法定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
    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故各親等繼承人之應繼分,可概分如下:
【直系卑親屬】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
【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祖父母】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
【無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時】
  配偶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遺產歸屬國家所有。另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即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法定最低比例),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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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莊宗勳、黃宣翰/台南市報導】
製造假車禍詐保險金 保險公司起疑報警 / 莊宗勳

雇請駕車高手製造車禍詐領保險金的主嫌王振林(中),否認涉案,仍被警方依詐欺罪移送。
記者莊宗勳/攝影
開修車廠的王振林,找駕車高手專門製造假車禍,向保險公司詐財,五年來得手至少卅件,詐領理賠金近八百萬元。因一再車禍,保險公司起疑「怎麼又是他?」報警查出真相。

警方表示,以往詐領保險,幾乎都是製造傷殘等意外,雇用高手經過精算再故意撞車的手法,是治安史上首見。警方起出七輛犯案用車,不乏賓士、奧迪等名車,經多次假車禍撞擊,傷痕累累,有的車門全毀,有的引擎蓋遺失,連輪胎都不見了。

刑事局偵四隊和台南警局刑警大隊昨天逮捕王振林和同夥共十二人,王振林否認涉案,辯說「每一件都是真的車禍」;警方訊後將王等人依詐欺罪移送台南地檢署。

警方表示,王振林(五十五歲)等人犯案,都先勘查地形,專挑台南、嘉義縣偏僻且沒有監視錄影設備的路段,先模擬兩車擦撞或相撞,再由真人實地操作,「雖是假車禍,卻是真的撞」。

今年一月十一日,王在嘉義縣東石鄉永屯村路段,假裝小貨車擦撞奧迪車後,高手駕奧迪車衝進路旁魚塭,但事先開好窗戶逃生,情景有如電影般;也因此五年來,王將保險公司騙得團團轉。

警方表示,王振林以每件近萬元代價找高手製造假車禍,多以奧迪或賓士名車被一般小貨車或轎車撞擊或擦撞,名車再撞電桿,且車禍後都報警處理;但兩方都向警方表明願和解,避免員警追查。

警方指出,王振林經營多家修車廠,事後以修車廠名義出面和保險公司談理賠,一開始說名車換原廠零件較貴,之後再告知只要用副廠零件即可,理賠金額可降低;保險公司雖起疑,但缺監視畫面,加上想少賠一點,被王緊緊抓住弱點。

但百密仍有一疏,由於不同保險公司人員談到理賠,發現被撞的都是奧迪和賓士車,且都由王出面,覺得可疑報警。

警方分析比對,發現一輛經常被撞的賓士車,過戶在王的妹妹名下,循線監聽,昨天出動四十多名員警,在桃園、嘉義、台南縣等地聯手出擊,逮捕王振林等十二名嫌犯,初步查出涉案至少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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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碰到法律問題,總是手足無措,更何況弱勢家庭,還好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成立六年來,總共受理21萬件、幫助超過20萬民眾,解決法律問題。

一張法院查封公告,還有銀行催繳電話,打不停,讓多少家庭陷入貧窮夢魘、連條文都看不懂,全靠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讓弱勢家庭走出債務壓力,除了消債,六年來,光是民事、刑事案件,就有11萬件,法律諮詢也高達十萬件,算一算,一天就要幫助46個家庭,平均31分鐘,就有一個案件,不光是幫忙弱勢民眾,面對法律問題,更舉辦展覽,就是要讓大家,邊玩邊學習法律。

何謂協議離婚?

[不指定 2010/07/13 16:29 | by henry ]
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如果要離婚的當事人未成年,雖然想要與另一方協議離婚,一定要經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才可喔,否則離婚行
為是無效的!
或您還沒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而想要辦理離婚的話----依法結婚而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有婚姻的效力了,一定要到戶政
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必需要的手續喔!否則離婚也算是無效的。

(1)書面資料,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
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教養費用的給付、子女探視的時間起迄、贍養費及其他特定的約定等事宜清楚的詳列在協議上,清
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離婚協議書並沒有範本,需要依造雙方的協議來訂定,需以清楚、詳細為原則。

(2) 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
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注意!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
的離意願時,即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3) 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
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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