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更生!債務清理!卡債族更生成功案例 屈指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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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16:41 | by henry ]
2010/07/13 16:41 | by henry ]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
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一年多,但獲得法院裁定更生許可、清算免責的卡債族,卻屈指可數,協助弱勢卡債族解決債務問題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出,持續進行部份債務清償、避免新增債務、不要輕易放棄,將是獲得法院裁定許可的有利要件。 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統計,截至今年6月10日止,該會扶助的弱勢卡債族中,共有332件結案,其中協商成功140件、協商失敗22件,更生案遭法院駁回159件,清算駁回7件,僅有3件獲得法院裁定更生、一件獲准清算,成功案件少得可憐。 該基金會昨日分別邀請一位獲准更生及一位獲准清算的卡債族現身說法,其中獲准更生卡債族因童書生意失敗,積欠銀行債務總額達290多萬元,原參加95年債務協商,每月必須償還3萬1,000多元,但生意失敗後,月收入銳減無力負擔;獲准更生後,每月僅需償還1萬1,000多元,終於可以開始重新出發。 成功案例 在於不毀諾 獲准清算的卡債族則是需獨力扶養兩個幼子的低收入戶,本身罹患慢性腎衰竭,必須每週洗腎,無法長時間工作,使用信用卡負擔生活費,積欠銀行20萬元債務,經律師協助,獲得板橋地院裁定債務清算免責。 協助獲准更生卡債族的律師陳祥彬歸納,該案成功的原因在於,債務人有相當的還款誠意,不但持續進行債務的部份清償,同時在申請更生期間,無論金額多寡均持續還款,始終沒有毀諾,與部份申請更生的債務人,才開始準備聲請更生就毀諾,有很大的不同;且該債務人的確無力償還先前銀行要求的還款金額,才能獲得法院認同。 協助獲准清算卡債族的律師郭至卓強調,本個案因過去以信用卡支付生活所需,對每家銀行的償債比率都達七成以上,加上聲請清算後,沒有新增債務,即沒有惡意積欠卡債疑慮,因此獲得重生機會。
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一年多,但獲得法院裁定更生許可、清算免責的卡債族,卻屈指可數,協助弱勢卡債族解決債務問題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出,持續進行部份債務清償、避免新增債務、不要輕易放棄,將是獲得法院裁定許可的有利要件。 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統計,截至今年6月10日止,該會扶助的弱勢卡債族中,共有332件結案,其中協商成功140件、協商失敗22件,更生案遭法院駁回159件,清算駁回7件,僅有3件獲得法院裁定更生、一件獲准清算,成功案件少得可憐。 該基金會昨日分別邀請一位獲准更生及一位獲准清算的卡債族現身說法,其中獲准更生卡債族因童書生意失敗,積欠銀行債務總額達290多萬元,原參加95年債務協商,每月必須償還3萬1,000多元,但生意失敗後,月收入銳減無力負擔;獲准更生後,每月僅需償還1萬1,000多元,終於可以開始重新出發。 成功案例 在於不毀諾 獲准清算的卡債族則是需獨力扶養兩個幼子的低收入戶,本身罹患慢性腎衰竭,必須每週洗腎,無法長時間工作,使用信用卡負擔生活費,積欠銀行20萬元債務,經律師協助,獲得板橋地院裁定債務清算免責。 協助獲准更生卡債族的律師陳祥彬歸納,該案成功的原因在於,債務人有相當的還款誠意,不但持續進行債務的部份清償,同時在申請更生期間,無論金額多寡均持續還款,始終沒有毀諾,與部份申請更生的債務人,才開始準備聲請更生就毀諾,有很大的不同;且該債務人的確無力償還先前銀行要求的還款金額,才能獲得法院認同。 協助獲准清算卡債族的律師郭至卓強調,本個案因過去以信用卡支付生活所需,對每家銀行的償債比率都達七成以上,加上聲請清算後,沒有新增債務,即沒有惡意積欠卡債疑慮,因此獲得重生機會。
會計新知/分割遺產繼承爭議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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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16:40 | by henry ]
2010/07/13 16:40 | by henry ]
【2010/01/01 經濟日報╱卓隆燁(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
卓隆燁/提供
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及金融商品多樣化之潮流,並配合「輕稅簡政」整體稅制改革目標,政府去(98)年1月21日大幅增修遺產及贈與稅法21條重要條文。增修要點包括配合調整稅率結構、提高免稅額、改進繳納制度、處罰合理化、彌補地方財源及配合相關規定等。
這次修法符合大多數社會大眾的企盼,除可有效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升納稅依從度、促進資金回流及資本運用效率,對整體經濟發展也具有積極正面效益,更落實租稅中立原則,改善租稅對投資環境疑慮,使得我國租稅理念與國際同步接軌。
遺產稅法增修內容雖對實物抵繳做更完整規範,然繼承人完納遺產稅確保其分割遺產繼承尚有可討論之處。
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並辦竣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若其他繼承人仍未繳清稅款,是否得免就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之繼承人財產強制執行?
我國遺產稅制係採總遺產稅「先稅後分」制度,以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為課徵標的,先依法課徵遺產稅後,再分割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二人以上時,對於應納遺產稅額應負共同繳納義務,部分繼承人雖然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僅得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遺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無法因此免除納稅義務人連帶繳納義務。可能導致缺乏租稅客體(共同繳納賦稅義務可能大於繼承人個別依法可繼承遺產)之要件下,繼承人仍須負擔繳稅義務的不合理情形。
如遺產稅改採繼承稅制,以繼承人依其繼承遺產為課稅範圍,個別負擔其租稅義務,或可解決類似困境。
繼承稅的基本理論是對繼承人取得的遺產課稅,亦稱為分遺產稅制,是對遺產的偶然歸屬課徵不勞所得稅捐,又屬以取得遺產為特殊形態的所得稅,亦即在無償取得財產下,國家以稅之形式徵收財產之一部分。此課稅方式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的遺產負擔納稅能力,較符租稅負擔公平性。
遺產稅法增修後,已將原採累進稅制、多重級距的稅率結構,調整為單一稅率。而且遺產稅實物抵繳部分,本次修正明確增訂課徵標的物遺產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下跌財產,其得抵繳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實物抵繳案件中爭議仍多。
綜觀增修法條本質,實與繼承稅按繼承人所繼承財產價值為課徵依據相近,如明確改採繼承稅制度,以繼承人繼承標的價值為課稅基礎,或可有效消弭分割遺產繼承爭議,增進社會福祉,更符國際潮流。
卓隆燁/提供
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及金融商品多樣化之潮流,並配合「輕稅簡政」整體稅制改革目標,政府去(98)年1月21日大幅增修遺產及贈與稅法21條重要條文。增修要點包括配合調整稅率結構、提高免稅額、改進繳納制度、處罰合理化、彌補地方財源及配合相關規定等。
這次修法符合大多數社會大眾的企盼,除可有效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升納稅依從度、促進資金回流及資本運用效率,對整體經濟發展也具有積極正面效益,更落實租稅中立原則,改善租稅對投資環境疑慮,使得我國租稅理念與國際同步接軌。
遺產稅法增修內容雖對實物抵繳做更完整規範,然繼承人完納遺產稅確保其分割遺產繼承尚有可討論之處。
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並辦竣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若其他繼承人仍未繳清稅款,是否得免就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之繼承人財產強制執行?
我國遺產稅制係採總遺產稅「先稅後分」制度,以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為課徵標的,先依法課徵遺產稅後,再分割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二人以上時,對於應納遺產稅額應負共同繳納義務,部分繼承人雖然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僅得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遺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無法因此免除納稅義務人連帶繳納義務。可能導致缺乏租稅客體(共同繳納賦稅義務可能大於繼承人個別依法可繼承遺產)之要件下,繼承人仍須負擔繳稅義務的不合理情形。
如遺產稅改採繼承稅制,以繼承人依其繼承遺產為課稅範圍,個別負擔其租稅義務,或可解決類似困境。
繼承稅的基本理論是對繼承人取得的遺產課稅,亦稱為分遺產稅制,是對遺產的偶然歸屬課徵不勞所得稅捐,又屬以取得遺產為特殊形態的所得稅,亦即在無償取得財產下,國家以稅之形式徵收財產之一部分。此課稅方式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的遺產負擔納稅能力,較符租稅負擔公平性。
遺產稅法增修後,已將原採累進稅制、多重級距的稅率結構,調整為單一稅率。而且遺產稅實物抵繳部分,本次修正明確增訂課徵標的物遺產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下跌財產,其得抵繳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實物抵繳案件中爭議仍多。
綜觀增修法條本質,實與繼承稅按繼承人所繼承財產價值為課徵依據相近,如明確改採繼承稅制度,以繼承人繼承標的價值為課稅基礎,或可有效消弭分割遺產繼承爭議,增進社會福祉,更符國際潮流。
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
請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
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事故當地的縣市警局交安組,詢問[初步分析研判表]
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
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研判表由於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
,於法才有其公證性。
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
首先要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 以後有修正。
強制險可申請的範圍: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
即可。
所以我希望我方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
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
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
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
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
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另一個觀念是:
我方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我方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如果對方有加保任意險,
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
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
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
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
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有所幫助,
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最後要讓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
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
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
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
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
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
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
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
(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
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請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
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事故當地的縣市警局交安組,詢問[初步分析研判表]
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
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研判表由於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
,於法才有其公證性。
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
首先要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 以後有修正。
強制險可申請的範圍: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
即可。
所以我希望我方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
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
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
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
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
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另一個觀念是:
我方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我方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如果對方有加保任意險,
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
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
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
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
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有所幫助,
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最後要讓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
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
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
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
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
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
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
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
(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
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勞工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補助 確保勞工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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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16:37 | by henry ]
2010/07/13 16:37 | by henry ]
臺中市政府新聞稿
為協助勞工面臨工作上、生活上等各項法律問題處理,台中市政府勞工處於勞工服務中心設有「勞工法律諮詢中心」,聘請各面向例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不同專精的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勞工可以電話方式諮詢:04-22801699或以網路申請諮詢。
台中市勞工處指出,目前中市勞資爭議案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91年勞資爭議案件為816件,97年已增加1倍多至1801件,而勞工的申訴管道,經常以 E-Mail、書信或親自辦理等方式申請。為協助勞工面臨工作上、生活上等各項法律問題之處理,市府勞工處93年於勞工服務中心設有「勞工法律諮詢中心」,聘請各面向例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不同專精的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勞工可以電話方式諮詢:04-22801699或以網路申請諮詢,如有需要,亦可於勞工服務中心的「法律諮詢室」與律師晤談(相關表單可先行於市府勞工處網站下載,網址:http://labor.tccg.gov.tw/),又勞工申訴勞資爭議於協調會後,勞工面臨勞動權益的法律問題,市府勞工處亦於每週二〈或週三〉下午二時至五時於本市勞資關係協會現場安排免費律師諮詢服務,諮詢電話:04-23196935,勞工朋友們可多加利用。
另外,勞工處為協助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而生的資遣費、退休金或遭遇職業災害補償所生的職業災害補償或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生回覆名譽或損害賠償之爭議,凡工作地及戶籍地於中市,分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年及設籍4個月以上的勞工,均可向市府勞工處申請訴訟補助,每人補助最高4萬元整,3人以上最多補助12萬元整。同時,勞工爭取司法途徑解決期間,為協助解決勞工生活困境,市府勞工處亦提供生活補助措施,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本工資17280元,最長6個月,勞工朋友如有需要或有勞動法令疑問,歡迎洽詢市府勞工處:04-22291730。
為協助勞工面臨工作上、生活上等各項法律問題處理,台中市政府勞工處於勞工服務中心設有「勞工法律諮詢中心」,聘請各面向例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不同專精的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勞工可以電話方式諮詢:04-22801699或以網路申請諮詢。
台中市勞工處指出,目前中市勞資爭議案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91年勞資爭議案件為816件,97年已增加1倍多至1801件,而勞工的申訴管道,經常以 E-Mail、書信或親自辦理等方式申請。為協助勞工面臨工作上、生活上等各項法律問題之處理,市府勞工處93年於勞工服務中心設有「勞工法律諮詢中心」,聘請各面向例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不同專精的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勞工可以電話方式諮詢:04-22801699或以網路申請諮詢,如有需要,亦可於勞工服務中心的「法律諮詢室」與律師晤談(相關表單可先行於市府勞工處網站下載,網址:http://labor.tccg.gov.tw/),又勞工申訴勞資爭議於協調會後,勞工面臨勞動權益的法律問題,市府勞工處亦於每週二〈或週三〉下午二時至五時於本市勞資關係協會現場安排免費律師諮詢服務,諮詢電話:04-23196935,勞工朋友們可多加利用。
另外,勞工處為協助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而生的資遣費、退休金或遭遇職業災害補償所生的職業災害補償或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生回覆名譽或損害賠償之爭議,凡工作地及戶籍地於中市,分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年及設籍4個月以上的勞工,均可向市府勞工處申請訴訟補助,每人補助最高4萬元整,3人以上最多補助12萬元整。同時,勞工爭取司法途徑解決期間,為協助解決勞工生活困境,市府勞工處亦提供生活補助措施,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本工資17280元,最長6個月,勞工朋友如有需要或有勞動法令疑問,歡迎洽詢市府勞工處:04-22291730。
協議離婚的方式,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
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
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
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
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1.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2.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3.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
4.夫妻財產之分配
5.債務之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
6.請求對方付贍養費. 子女撫養費 (或是要求精神賠償)
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
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
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
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1.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2.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3.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
4.夫妻財產之分配
5.債務之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
6.請求對方付贍養費. 子女撫養費 (或是要求精神賠償)






